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通告
发表日期:2018-01-17来源:固原日报 编辑:陆鹏吉
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第二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者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按不低于所购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应住房座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的确定”之规定,决定对市辖区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依法予以登记。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住宅按所分摊土地评估价的10%缴纳,商业按所分摊土地评估价的100%缴纳。望相关权利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房产证、房屋转让合同等资料到民生大厦市民办证大厅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转移登记。
固原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1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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